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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申诉难”和“执行难”
解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本网记者 陈丽平
  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依据的基本程序法。我国现行民诉法实施十六年后,今天作出部分修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对民诉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方面。
  再审事由从五项具体为十三项
  目前不少当事人反映的“申诉难”,主要集中在应当再审的案件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
  新的民诉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必要的修改补充。
  明确哪些情形应当再审,是解决“申诉难”的重要环节。为此,新的民诉法将再审事由从现行法的五项情形具体化为十三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应当再审。
  这些具体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新通过的法律还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也应当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再审程序是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的操作规程。按照现行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在实践中,上述规定导致当事人向法院多头申诉,反复申诉,法院重复审查。
  这次修改,删去了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保留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
  再审审查期限为三个月
  现行民诉法未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
  新法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新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完善了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
  一是将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将抗诉事由从现行的四项情形进一步具体化为十三项情形。这些情形即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二是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法院的再审期限为三十日。
  对个人罚款最高一万 单位最高三十万
  由于多种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判决、裁定没有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最终实现,“执行难”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为了有效执行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维护法律和司法的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的法律对执行程序作出相应修改补充。
  新法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千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在民诉法规定罚款的基础上增加法院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的规定。
  六个月未执行可申请由其他法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的执行人员执法不严格、行为不规范,也是产生“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为此,新法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是针对有的执行案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等情况,赋予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由其他法院执行的权利。增加规定,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三是在执行过程中,有时发生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案外人异议实质是对执行标的归属发生争议。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涉及对该争议的处理,对法院的审查应当给予救济途径,否则有可能损害案外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新法增加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二年
  现行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实践中,不少债务人履行义务需要较长时间,申请执行期限太短,不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不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而且,有的当事人如在期限内未申请执行,就不能得到法院保护。
  为此,新的法律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延长为二年,并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可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现行民诉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一审法院执行。但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一审法院所在地,由一审法院执行较为困难。
  为了便于执行,提高效率,新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删去“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为了解决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问题,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对破产还债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而且适用于全部企业。
  因此,新法删去了现行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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